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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106年選送華語教學助理赴國外學校任教第106010A號通告。

教學人員資格:
1.具中華民國國籍,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(請附證明影本),並符合下列
各款規定之一者(聘期內具國內學生身分):
(1) 國內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或學程之在學學生。
(2) 國內大學校院以上在學學生,曾於國內大學校院對外華語教
學師資培訓班修習90 小時以上課程,獲有證書。
2.國內大學院校在學學生,主修華語教學。
3.中英文流利。
4.會使用美國教師協會外語教學標準教小學中文。
5.對於小學課程架構有認識,並能設計課程。
6.善於團隊工作、有活力、並有良好組織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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