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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106年選送華語教學助理赴國外學校任教第106015A號通告

一、教學人員資格
1.具中華民國國籍,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(請附證明影本),並符
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(聘期內具國內學生身分):
(1)國內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或學程之在學學生。
(2)國內大學校院以上在學學生,曾於國內大學校院對外華語教學
師資培訓班修習90 小時以上課程,獲有證書。
2.可與老師及同事密切配合者。
二、申請截止日:臺灣時間106 年3 月31 日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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