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送教育部106年選送華語教學助理赴國外學校任教第106013A號通告
一.教學人員資格
1.具中華民國國籍,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(請附證明影本),
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(聘期內具國內學生身分):
(1) 國內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或學程之在學學生。
(2) 國內大學校院以上在學學生,曾於國內大學校院對外華
語教學師資培訓班修習90 小時以上課程,獲有證書。
2.對幼兒及中等教育有興趣者尤佳。
聘期起訖
106 年8 月15 日起至107
二.申請須知
請於臺灣時間 106 年3 月20 日前,將申請資料統整為1 份pdf
檔(檔案請勿超過3MB),以電子郵件寄至「駐休士頓臺北經濟文化
辦事處教育組(Education Division, TECO in Houston)」。
1.具中華民國國籍,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(請附證明影本),
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(聘期內具國內學生身分):
(1) 國內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或學程之在學學生。
(2) 國內大學校院以上在學學生,曾於國內大學校院對外華
語教學師資培訓班修習90 小時以上課程,獲有證書。
2.對幼兒及中等教育有興趣者尤佳。
聘期起訖
106 年8 月15 日起至107
二.申請須知
請於臺灣時間 106 年3 月20 日前,將申請資料統整為1 份pdf
檔(檔案請勿超過3MB),以電子郵件寄至「駐休士頓臺北經濟文化
辦事處教育組(Education Division, TECO in Houston)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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