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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106年選送華語教學助理赴國外學校任教第106011A號通告。

一.教學人員資格
1.具中華民國國籍,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(請附證明影本),
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(聘期內具國內學生身分):
(1) 國內華語文教學相關研究所或學程碩士班之在學學生。
(2) 國內大學校院以上在學學生,曾於國內大學校院對外華語
教學師資培訓班修習90 小時以上課程,獲有證書。
2.母語為華語之在學學生。
3.熟諳中文為第二語言之教學法。
3.英語說寫流利。

二.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
學校聯絡人:吳青璇博士;E Mail: ching-hsuan.wu@wku.edu
駐處: 駐美國代表處教育組林儀文秘書
電郵信箱: marisa@tecro.u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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