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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106年選送華語教學助理赴國外學校任教第106017A號通告。

教學人員資格:
1.具中華民國國籍,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(請附證明影本),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(聘期內具國內學生身分):
(1)國內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或學程之碩士班在學學生。
(2)國內大學校院以上碩士班在學學生,曾於國內大學校院對外華語教學師資培訓班修習90小時以上課程且獲頒證書。
2.具德語能力或英語能力。
3.具對外華語教學經驗。

聘期起訖:
106年10月1日起至107年9月30日止,共12個月
(*獲選人需於聘期前到任,逾期註銷獲聘資格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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