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105年選送華語教學助理赴國外學校任教第105031A號通告。
一.教學人員資格
具中華民國國籍,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,並符合下列各款
華語教學人員各目規定之一者:
(1) 國內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或學程之在學學生。
(2) 國內大學校院以上在學學生,曾於國內大學校院對外華語教
學師資培訓班修習90 小時以上課程,獲有證書。
2.國內大學院校在學學生,主修華語教學。
3.中英文流利。
4.會使用美國教師協會外語教學標準教小學中文。
5.對於小學課程架構有認識,並能設計課程。
6. 善於團隊工作、有活力、並有良好組織能力
二.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
請國內各校收件後於105 年 7 月19 日前,將申請資料統整為1
份pdf 檔(檔案請勿超過3MB),以電子郵件寄至「駐休士頓臺北經
濟文化辦事處教育組(Education Division, TECO in Houston)」,
聯絡人: 鍾慧小姐,電郵:houcul@houstoncul.org
具中華民國國籍,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,並符合下列各款
華語教學人員各目規定之一者:
(1) 國內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或學程之在學學生。
(2) 國內大學校院以上在學學生,曾於國內大學校院對外華語教
學師資培訓班修習90 小時以上課程,獲有證書。
2.國內大學院校在學學生,主修華語教學。
3.中英文流利。
4.會使用美國教師協會外語教學標準教小學中文。
5.對於小學課程架構有認識,並能設計課程。
6. 善於團隊工作、有活力、並有良好組織能力
二.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
請國內各校收件後於105 年 7 月19 日前,將申請資料統整為1
份pdf 檔(檔案請勿超過3MB),以電子郵件寄至「駐休士頓臺北經
濟文化辦事處教育組(Education Division, TECO in Houston)」,
聯絡人: 鍾慧小姐,電郵:houcul@houstoncul.or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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